【基本案情】
林某在泉州A科技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。合同到期后,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,林某继续在公司工作。林某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月工资为3000元。2010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。双方因经济补偿金数额产生分歧,随后诉至泉州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,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性9000元。
科技公司庭审答辩认为,公司没有与林某签订劳动合同,是因为林某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,不同意支付赔偿性工资;即使要支付,也只能支付林某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赔偿性工资6000元。
【仲裁结果】
仲裁委经审理裁决A科技公司支付林某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性工资9000元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案情相对简单,争议焦点在于:
第一、劳动合同期满,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,是否意味着不用再签劳动合同?
第二、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性工资“起算点”如何确定?
1、劳动合同期满,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,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,双方劳动关系延续,但劳动关系延续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用再签劳动合同,虽然《劳动合同法》没有明确作出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,但续订劳动合同也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,因此,续订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形式不同但实质一样,都是签订劳动合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规定,有用工就必须有合同,否则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二条和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六条规定,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未签订合同的赔偿性工资。
2、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赔偿性工资起算之日如何确定,《劳动合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,但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规定,个人认为应当从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起算比较合适,本案仲裁委从合同期满次日开始起算赔偿性工资时间值得商榷。
【法律建议】
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的,如何避免案例中的“哑巴吃黄连”呢?个人提出如下建议,供广大用人单位参考:
1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,制作续签劳动合同征求意向表,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给劳动者并告知法律后果;
2、尽量避免合同一年一签,亦可以采取合同期满前协商变更更改劳动合同期限;
3、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期限顺延条款,避免承担双倍工资。